欢迎访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http://whh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 送达公告

(2017)鲁1002民初5160号公告传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17)鲁1002民初5160号

    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桂芝与被告威海奥林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你方住所地不详,根据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棋山1号小区44号楼604、504、404、304,45号楼605、502、402、302、202,67号楼403、504、404、503、601、501、401、1202、1203、1104、1004、1105、1606、1607、405、1806室共25套房产,总价5188165元;2、请求依法确认以上涉案共25套房产(总购房价5188165元)系原告出全资购买享有权利,归原告所有;依法判决被告二在具备办理以上涉案25套房产的过户登记的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以上涉案25套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94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