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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337号公告起诉状、传票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1日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洁: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偿款43 258.04元;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损失:截止2017年5月31日为26 558.3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3 25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 290元;4.请求判令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50%,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31-5551009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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