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车四个月坏了两次,车主将销售者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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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 ||
新买的车四个月坏了两次,车主将销售者告了! 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零部件毁损状况,能否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巨野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邱剑波给出了裁判结果。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损坏原因无法鉴定是否为质量瑕疵导致,但原告从2021年7月11日购车至2021年11月11日四个月时间,涉案车辆四轴左轮两次发生故障,且第一次发生事故更换时间2021年9月13日,距离第二次事故时间为59天,而涉案车辆使用的轴承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寿命为30万—50万公里。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行驶速度为53公里/小时,即使按照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车辆昼夜不停行驶计算,59天的行驶里程也不超过30万公里-50万公里。因此,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处于正常使用寿命期间。涉案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轴承损坏左轮脱落事故,超出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测防范能力,应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对汽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其瑕疵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数额是多少?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不能正常运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对于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数额,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在正常营运情况下平均每天的纯利润1112元左右,保险费平均每天63元左右,每天的营运损失数额平均1175.00元左右。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费均属于原告正常支出费用,不应计入营运损失。因此,对原告每天营运损失数额应以1112元的标准计算。关于营运损失计算天数,报告中虽鉴定基准日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8日。但法院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于2021年11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12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期间(49天)应属于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原告称车辆的修理时间为8天,较符合情理,法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为57天,营运损失为63384元。原告支出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有单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保险费6405.14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面临此问题时,首先要收集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此外,消费者除了自身与经营者沟通进行维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来源:菏泽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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