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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购买抵押车仅开两月就被扣押,23万买车钱能否要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8日

法官有案说 | 通过中介购买抵押车仅开两月就被扣押,23万买车钱能否要回?

一男子为图便宜通过中介渠道花费23万元购买抵押车,不久后接到公安局通知车辆涉及诈骗需予以扣押,一气之下将卖车人、中介告上法庭。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因系租赁车被扣押,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卖车方应返还购车款;中介公司未实际查验车辆实际情况,在中介活动中存在过错,中介公司应返还中介报酬。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烟台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想要购买一辆抵押车,烟台某公司为原告联系了卖车人李某甲。王某与李某甲就车辆买卖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某于当日向李某甲父亲李某乙的账户转账59000元,并交付给被告李某乙现金130000元,向孙某某(烟台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账户转账40000元,并将车辆开走。

购车后,王某偶然间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登记车主电话与李某甲给付的车主电话不一致,随后王某与李某甲语音通话,要求李某甲承诺,如果车辆手续是假的,就要退还23万元。李某甲在通话中明确表态“如果你确定手续是假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我”,并称“反正我上家保证这个手续是真的”,王某信以为真,没有继续追究。

没想到几日后,王某接到某市公安局分局通知要对车辆予以扣押,因其所购买的车辆涉及一桩租车诈骗案。车财两失的王某,一气之下将烟台某公司和李某甲、李某乙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三被告当庭陈述的交易经过,原告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间虽就涉案车辆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但是,各方在交易之初就已明确知晓原告的要求是购置抵押车一辆,被告烟台某公司为原告联系被告李某甲,并促成二人之间的交易,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烟台某公司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二被告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亦无证据证实其对该车取得处分权,在交付车辆以后,车辆因系租赁车被某市公安局分局扣押,致使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购车款。

原告实际向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支付189500元,向被告烟台某公司支付40500元,可以确定被告烟台某公司收取的40500元实际为原告所付中介报酬。原告与被告烟台某公司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在明知二被告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且案涉车辆系抵押车辆的情况下,并未实际查验车辆的抵押合同及车辆行驶证原件等手续,致使原告的购车目的落空,在中介活动中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烟台某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中介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返还王某购车款189500元,被告烟台某公司返还王某中介报酬40500元。

法官说法

抵押车一般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私人、企业、银行等进行借款或者抵债的车辆。二手车市场上的抵押车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让不少人为之心动。但抵押车一方面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购买者只拥有车辆的行驶权,另一方面抵押车的来源无法保障,有可能是盗抢车辆,盲目购买容易造成车财两失的情况,希望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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