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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儿忒肥!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罚你没商量!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胆儿忒肥!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罚你没商量!

  

  鲁法案例【2021】443

  为谋取个人私利

  逃脱偿还高额借款

  他不惜铤而走险

  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

  

  他能否蒙混过关?

  

  那么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且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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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某某认为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将被告刘某某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原告杨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刘某某进行银行转款101万元,被告刘某某在庭审时提交了转账120余万元的银行转款流水,其中,包括通过“建设银行城阳支行”转款合计126300元的银行流水八页。

    经该案承办法官到“建设银行城阳支行”实地核查,查明被告刘某某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与实际流水不符,后被告刘某某承认其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系其伪造。鉴于被告刘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

  

  02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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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民事伪证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被告刘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0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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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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