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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09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特点和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应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首次执行案件;2.恢复执行案件;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4.执行异议案件;5.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1.首次执行案件。(代字:执)

  2.恢复执行案件。(代字:执恢)

  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代字:执保)

  4.执行异议类案件。(代字:执异)

  5.其他执行案件。(代字:执他)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之一”、“之二”等。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执行文书材料由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法官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书记员按期归档。

  第六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执行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案卷或文书材料毁损、遗漏、丢失。

  第七条  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标准A4办公用纸,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签字笔。

  第八条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鉴定、评估、拍卖、变卖、限高、纳入失信、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的,材料应当完整、规范。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回执或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附卷。送达回证内容应当填写完整、清晰,并按送达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入卷。

  第九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复印件);发放款物审批材料;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通过“一案一账号”收付案款的,应将收付案款回执或清单入卷。

  第十条  入卷的执行结案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袋。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材料应剔除。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结以后,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完备的结案审批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对执行卷宗进行扫描,形成电子卷宗后,将纸质卷宗装订完毕。

  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四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应当符合装订规范,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书记员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法官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六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标注,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页码编排错误时,要使用改正液涂改后重新编码,不得直接勾划。

  第十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汉语译文。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第十八条  卷宗封面要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卷皮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分别根据不同程序,填写“执行”、“执行保全”、“执行异议”等;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到位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注明原审案件号;

  执行审查类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第十九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光盘、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已经实行了档案电子化的法院,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二十一条  首次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登记表;4.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案件表;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及执行廉政监督卡;7、执行通知书;8.财产报告令;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12.人民法院取证材料;13.限制当事人出境决定书副本和实施过程、结果的材料;14.申请评估书、委托评估(鉴定)函、评估(鉴定)报告;15.告知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通知书、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报告的异议材料及评估机构的异议材料及评估机构的复审或答复材料;16.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搜查、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传、罚款、拘留、等)法律文书材料及回执;17.拍卖(变卖)公告、拍卖(变卖)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17.停止拍卖(变卖)通知书或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18.迁出房屋、土地公告;19.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收据;20.当事人提出追加、变更当事人请求的书面材料,经审查后作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或不追加、变更的通知;21.对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裁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裁定书,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及提出口头异议的记录;22.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23.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担保书;24.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25.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26.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27.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8.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笔录;29、约谈申请执行人笔录;30.执行裁定书正本;31.人民法院终本案件要件管理表;32.执行日志;33.送达回证;34.其他材料;35执行费收费票据;36.备考表;37.证物袋;38.卷底。

  恢复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参照首次执行案件排序。

  第二十二条  执行保全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登记表;4.保全申请书;5.保全裁定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7.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8.网络查控申请书;9.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公告)冻结、扣划、扣押等)法律文书材料;10.执行裁定书正本;11.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回执等文书材料; 1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送达被申请人用);13.结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用);14.送达回证;15.其他执行文书材料;16.备考表; 17.证物袋;18.卷底。

  第二十三条  执行异议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登记表;4.异议或复议申请书;5.执行依据、原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6.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7.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人民法院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被申请人答辩意见;10.执行裁定书或决定书原件;11.送达回证;12.其他材料;13.调卷函、送卷函、退卷函;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二十四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审批表;4.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5.执行方案;6.有关领导批示,领导机关或有关机关转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7、承办人审查报告;8.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9. 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10.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11.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12.执行局(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3.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4.法律文书签发稿;15.结案报告;16.结案审批表;17.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18.备考表;19.证物袋;20.卷底。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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