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商初字第458、459、460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1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4)利商初字第458、459、460号 尚玉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诉被告胡海强、徐炳武、尚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