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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执行民商事调解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1日

  理论上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定分止争,减轻当事人诉累,但从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情况看,仍有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出现执行难的现象,形成了新的矛盾和诉累。为此,利津法院对2008年至2013年民商事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以下简称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期寻找调解案件困扰执行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在破解执行难题的同时,更好地使调解案件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对平稳。2008年至2013年,利津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459件,其中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862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5.05%。  

年度  

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件)  

执行案件数(件)  

占执行案件数的比重  

2008年  

176  

489  

35.99%  

2009年  

144  

406  

35.47%  

2010年  

121  

360  

33.61%  

2011年  

140  

432  

32.41%  

2012年  

130  

366  

35.51%  

2013年  

151  

406  

37.19%  

合计  

862  

2459  

35.05%  

  从以上数据可见,近年来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对稳定,基本维持在执行案件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反映出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后,仍有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部分案件诉讼调解结案后,并没有完全实现案结事了的预期目的。  

  (二)执行和解在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执结的862件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470件,占54.52%,自动履行181件,占20.99%,强制执行42件,占4.8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37件,占15.89%,其他方式结案32件,占3.71%。  

  执行和解是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的主要方式,通过执行和解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结案的,占民商事调解案件的75.51%,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相对较高。说明民商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部分能够通过和谐的方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仍然存在,执行工作中如果法院依据法律程序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是法律程序上的结案,对申请执行人来讲,权利并没有最终得以实现,这部分案件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三)民事调解执行案件在执行难度上的优势不明显。从统计数据上看,执行和解占50.74%,自动履行占19.96%,强制执行占5.8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占19.97%,其他占3.51%。与之相对照,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均稍高于执行案件总体情况,强制执行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率稍低于执行案件总体情况。民商事调解,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立情绪降低,有利于案件和谐执行。但优势不够突出,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离案结事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四)民商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重相对较低。2008年至2013年,利津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为2425件,判决结案数为2008件,两者之比为2.077:1。受理的执行案件中由民商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862件,由民商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1562件,两者之比为0.55:1。同期,民商事调解结案数与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之比为2.81:1,由民商事判决结案数与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之比为1.28:1。  

  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数多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少,判决结案数少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多,形成反比。民商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重要低于民商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重,反映出与判决相比,诉讼调解更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了执行工作压力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说明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二、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当事人矛盾解决不彻底,后期履行易激化。有些案件调解基础薄弱,双方互谅、包容的基础不牢,虽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似乎解决了纠纷,而实际上双方仍存在很深的争议,并没有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容易在诉讼结束后出现矛盾反复,以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调解内容时,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而相对于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一般仅载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而对事实的认定较少,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往往就事实问题产生争议,对抗情绪较大,从而给案件的执行造成困难。  

  2、当事人确无经济收入,无履行能力。有的案件当事人并非不想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是因为生活确实困难,没有履行能力,调解时希望留出履行期限,以期履行能力有所改善,但履行期限到期后仍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调解时预期能够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但由于履行能力发生变化,致使无力履行,这种情况在一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表现比较突出。对于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是穷尽执行手段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当事人假协商调解真逃避履行。诉讼阶段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调解过程中作出一定的让步。有的当事人正是利用对方这一心理,借调解之名促使对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逃避判决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对如何履行义务则不在考虑之列,能拖一天是一天。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让与的条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不会在执行中得到恢复,使得调解被作为规避法律的途径。甚至有的恶意利用调解拖延履行期限,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采取一些逃避执行的行为,给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带来一定难度。  

  4、失信成本低致使当事人违约而有恃无恐。虽然诉讼阶段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到期后,由于没有强制力的约束,当事人一般不愿自动履行义务。一些当事人认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执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其它更大的利益损失,致使被执行人放任自己的违约行为,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三、民商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分析  

  1、调解基础薄弱,当事人之间矛盾解决不够彻底。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出于种种考虑,虽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未从根本上认知案件事实和明晰其中的是非责任,当事人的调解基础薄弱,思想有反复,有些义务人一时有反悔之意,但无法改变已签收的民商事调解书,便往往选择不自动履行义务。  

  2、经济基础薄弱,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这部分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真实意愿的表现,然而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履行。对于该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其客观原因,进入执行程序亦是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3、诚信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当前社会诚信制度尚不健全,受社会风气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的诚信意识还不够强,诚信吃亏,不诚信得利的思想一定程度的存在。因为缺乏诚信,即使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在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下,一方也不会主动履行义务,甚至恶意利用调解逃避责任,致使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4、违约成本低,对不履行义务的制约措施不足。许多当事人对于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承诺后就一定会自觉履行。因而忽略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约定履行制约措施,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违约成本不高。  

  5、审判执行各自独立,工作缺少衔接。实践证明调解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缓解当事人的对抗,也能促进审判质效得到较好的评价,既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也符合法院内部管理提升司法能力的需要,因此审判人员在诉讼中,越来越重视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审判与执行相对独立,审判与执行缺少衔接的现象,审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息诉问题较多,考虑调解后当事人履行问题较少,忽视了调解书的履行问题。  

  四、对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问题的对策建议  

  1、增强审判人员的定分止争意识,提高调解案件当庭过付率。审判人员要改变管审不管执的工作态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制作出内容明确的调解书,还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财产情况,对于一些金钱给付且数额较小的案件,如果义务人有能力即时清结的,尽可能地要求义务人即时清结,不再给其限定履行的期限,以此减少义务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调解协议的机会。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如果确实无法即时清结,可告知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要求义务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诚信守法意识。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村、进学校等丰富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树立群众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观念。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案释法,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增强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加强法律宣传的同时,注重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加强诚实信用道德教育,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加大失信成本,增设履约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条款。在诉讼调解中,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保证兑现承诺,即: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债权、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执行;违约履行、拒绝履行义务的,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增加违约当事人履行人成本。  

  4、劝导教育与警示惩戒相结合,强化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根据案件特点,充分运用好查封、扣押等各项执行措施,不放过任何一点执行线索,形成执行威慑力,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好矛盾疏导工作,减少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促进和谐执行。  

  5、加强审判与执行的交流衔接,促进执行法官与审理法官的沟通,增强执行工作针对性。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要及时与审理法官联系,了解当事人状况和案情,以有利于准确切入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案件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业务庭和承办法官沟通、反馈,促进业务庭进一步改进、规范调解工作,从而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6、加强执行队伍业务培训,增强执行法官的整体素质。针对民商事调解执行案件的特点,加强执行人员的交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拓展执行思路、执行方法。注重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战斗力,提升执行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调解执行案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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