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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作业无可厚非 造成损失亦应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甲公司系从事石油勘探工作的油田公司,其公司在赵某居住的房屋附近进行勘探放炮施工,产生剧烈的震动,致使赵某房屋墙体出现大面积裂缝。赵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房屋损失。诉讼中,赵某申请了对甲公司放炮作业产生的震动与其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房屋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剧烈震动与房屋产生裂痕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了房屋修复费用数额。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其放炮地点与居民房屋距离、用药量及震动级别等因素均是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下勘探作业,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案中,在赵某房屋周围,除甲公司放炮施工作业产生的震源外,无其它足以导致涉案房屋受损的危险震源存在,鉴定人员通过现场勘验等技术手段对所涉房屋裂缝的定性及其他相关判断具有专业性、客观性。甲公司主张其施工作业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但国家制定某类安全规范制度的目的系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其非系行为人免责的法定条件,因此即使施工作业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制度要求,如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行为人亦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案件最终在二审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甲公司同意赔偿赵某一定的房屋修缮费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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