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晒粮违法 酿成事故担责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3日 | ||
2017年6月4日20时许,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利津县境利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物流公司门口西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宋某相撞,致使宋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道路中心线北侧车道内有被告魏某未经许可晾晒的麦子。宋某认为魏某和胡某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庭审中,魏某认为自己并非肇事车辆,与本案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占道晒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魏某占道晒粮一定程度上造成道路交通不畅,被占道的机动车只能绕路到对向车辆的机动车道上,埋下事故隐患,魏某占道晒粮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按照2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