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养兄,亲情可嘉;争遗产,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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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4日 | ||
60余岁的张甲与70余岁的张乙系亲兄弟,张乙系44岁的张小乙的亲生父亲。张乙多年前与张小乙的生母离婚,张小乙自幼跟随母亲生活。2016年,张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致害人一次性赔偿17.5万。张乙后事处理完毕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由张小乙持有。张乙生前留有5万元存款,同样由张小乙持有。叔叔张甲多次要求侄女张小乙分割该存款和剩余死亡赔偿金,但均遭到张小乙拒绝,张甲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哥哥张乙的剩余死亡赔偿金和存款。 诉讼过程中,张小乙认为自己是继承人张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张乙的所有遗产均应当由女儿张小乙依法继承。而张甲则认为,自己虽然为继承人张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在继承人张乙生前,张小乙没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相反,而是自己与哥哥相依为命,张乙的生活起居均由自己照顾,所以张乙的遗产中自己应当分得一份。 法官就剩余赔偿金和存款应当如何分割着重进行调查。审理查明,张乙与张小乙的生母离婚之后,张乙独自一人生活,张小乙未曾经常去看望自己年迈的父亲。张乙生前患有糖尿病,生活自理能力很差,张甲与张乙住在同村,张甲终生未娶,兄弟二人相依为命,张甲经常照顾自己的哥哥张乙,每天给哥哥挑水、做饭,使张乙得以安度晚年。 法院审理认为,年迈的张乙在生活自理能力很差、老无所依的境况下,弟弟张甲不仅在生活上提供帮助,而且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张甲对张乙尽了主要照顾和扶助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甲虽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因其对被继承人张乙尽了主要照顾和扶助义务,应认定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张甲应适当分得其哥哥张乙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小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甲3万元。张甲、张小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案款已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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