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 ||
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八)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九)民事、商事、行政赔偿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行政案件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 (十一)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