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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债未过户 交通肇事谁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2日

  当事人之间以抵债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由转让人赔偿,还是由受让人赔偿?利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回答了这一问题。

  2014年7月,尚某为偿还欠高某的债务,将自己所有机动车抵债给高某。2015年2月高某驾驶该车在利津县利三路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出院后,向高某索赔,高某以自己不是机动车注册车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周某应向尚某索赔等理由拒绝赔偿。周某一怒之下将高某、尚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以尚某将车辆抵债给高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该车已失去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高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赠与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此后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二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连环转让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卖标的物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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